原标题:“合肥卡旺卡”状告“安徽卡旺卡”二审开庭

  今年6月28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原告是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卡旺卡”),被告是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卡旺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改名并赔偿。一审后“安徽卡旺卡”提起上诉,认为其也有相关“卡旺卡”注册商标,8月28日下午,此案二审在合肥中院开庭。

  一审判“安徽卡旺卡”改名

  合肥卡旺卡诉称,卡旺卡品牌最早成立于2008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薛某系相关卡旺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薛某将案涉商标授权给公司使用。公司将上述案涉商标中的“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而安徽卡旺卡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

  合肥卡旺卡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安徽卡旺卡及其提供的产品与合肥卡旺卡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安徽卡旺卡公司目前仅注册成立,尚未正式生产经营。

  合肥高新区法院认为,安徽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合肥卡旺卡存在密切的联系,从而损害其竞争利益。故安徽卡旺卡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三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修正,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

  一审判决,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安徽卡旺卡上诉:对方经营奶茶我方做其他生意

  安徽卡旺卡上诉称,合肥卡旺卡实际生产销售奶茶等饮品,面向客户多针对于青少年群体,即使合肥卡旺卡在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力不足,因此不能认定安徽卡旺卡使用了“卡旺卡”字号就具有故意攀附声誉的主观心态。安徽卡旺卡认为,其已取得相关“卡旺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0):粽子;蜂蜜;饺子;包子;面粉制丸子;冰糖燕窝;食用淀粉。“我方注册从事的商品经营与对方实际从事的奶茶等饮品销售不存在交叉,是不同类别,二者不具有市场竞争关系。”

  安徽卡旺卡表示,其取名卡旺卡是源自英语单词“coworker”(合作者)英译发音“卡旺卡”,英语单词“coworker”已经具有普遍性意义。

  因此,安徽卡旺卡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判其改名客观上造成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任意扩大保护,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

  此案未当庭宣判。

  安徽卡旺卡是否对合肥卡旺卡构成侵权,合肥中院二审究竟会如何认定,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