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帮助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维护。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张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自己通过某房产中介的推荐,看中了新站区一新开楼盘的住宅,经售楼顾问介绍,该住宅正在做特惠活动,在原价基础上打9.3折,总房款优惠价是145.83万元,并将价格写在了户型宣传单页上。回家后经反复考虑,张先生决定购买该住宅,电话联系售楼顾问咨询签约事宜,售楼顾问表示该套住宅看中的人很多,十分抢手,随时都有可能卖掉,建议张先生通过微信转1万元定金,为其保留房源,代办相关认购手续,有空再来签正式合同,张先生听从安排通过房产中介微信转了1万元(备注定金)给售楼顾问。过了几日后,张先生来到售楼部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认购协议上总房款一栏写的是155.68万元,这个价格是没有打折前的原价。感觉受到欺骗的张先生立即向售楼顾问询问原因,收到答复是因该住宅非常好卖,张先生交定金时公司已经取消了折扣,并拒绝了张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仔细查看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和张先生与售楼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认购协议中认购人签字是由售楼顾问代签字,事先未将协议具体内容发给张先生,也未得到书面授权。经联系该楼盘销售经理,指出销售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代签字,还隐瞒了价格已无优惠折扣的重要信息,使消费者在受到误导下作出错误的购房行为,该《认购协议书》并非认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认购人无法律约束力。经调解,该楼盘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销售人员有义务要将房屋价格及优惠情况清楚及时地告诉购房人,而不能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关于代签字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消费者虽然交了1万元作为定金,但认购协议(定金合同)中认购人签名是由无代理资格的销售人员签的字,事后也未得到消费者追认,故协议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1万元只是预付款,并未成为定金。《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本案中消费者支付的既然只是预付款,消费者要求退还,经营者应当同意。

  在购房、购车、装修等大额交易过程中,商家都会要求消费者先支付定金,定金是对合同顺利履行的现金担保,如果消费者中途反悔不愿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退还定金的。消费者在交纳定金前,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如型号、价格、配置、质量标准、三包服务等)要做详细了解,经营者的口头宣传、微信聊天记录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要尽量写在纸质合同上,双方签字盖章并留存好,以便后期出现问题维权使用。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