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帮助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维护。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5日外地消费者徐某与蜀山区某装饰公司签订室内装饰预定合同,9日又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对徐某名下的房屋(户型:四室两厅一厨两卫)进行装修,装修工程款十七万多元。在装修过半时,徐某发现合同中收费项目与装饰公司宣传彩页上宣传内容有出入,宣传彩页上是零增项,但合同中却约定设计费和制图费,这属于变相增项;宣传彩页称免除综合管理费,合同却约定了7000元远程管理费;宣传彩页上称家具包括书桌,但是装修期间却要增收书桌制作费;宣传中称全屋整装,但还增收了2扇窗帘和1盏灯的费用;另外还有抽奖获得的某品牌油烟机型号不明确(存在价格悬殊的多个型号)。遂与装饰公司发生争议。徐某认为装饰公司不按宣传彩页签订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收了一万多的费用,经过几次协商未果,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装饰公司退还自己缴纳的工程款并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装饰公司辩称,徐某拿的宣传彩页是针对100平方三室两厅一厨一卫的装修方案,不适用徐某的房型;虽然收取设计费和制图费但在签合同的时候给徐某打了很低的折扣;徐某的房屋在霍山县,合肥装饰公司异地施工增加了成本,免除的“综合管理费”不包括“远程管理费”;整装套餐中书桌和衣柜是按投影面积计算的,套餐只包15平方,书桌已超过套餐范围;抽奖获得的油烟机现在就可以把型号明确下来。装饰公司称徐某当初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是认可这些收费项目的,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公司会为工作人员未写明抽油烟机的型号、未明确告知个别特殊收费项目等工作失误承担责任,适当减免3700元费用作为补偿,但不同意解除合同。

  处理结果及结果

  经双方协商一致,装饰公司同意减免徐某装饰工程款三千多元;对前期徐某在装饰公司选取的一套家具减免四千元差价;再赠送2扇窗帘和1盏灯。双方在合肥市消保委签订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并当场承诺还会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继续履行剩下的合同内容。

  案例评析

  徐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虽与宣传册有些出入,但经徐某签字认可后合法有效,针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合同欠缺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对相关宣传内容进行变更。因此,徐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装饰公司这方确实也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油烟机虽是抽奖商品,但具体的型号、品牌等内容应该确定下来;其次远程管理费不是一般装修合同普遍存在的收费项目,装饰公司有义务在徐某签字之前明确告知;还有,虽说宣传彩页上宣传的是100平方的标准户型,但在实际中具体到每个订单合同会根据实际房屋面积和标准套餐比例进行折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包括在套餐范围内的,装饰公司也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徐某未谨慎审阅合同,装饰公司未明确告知徐某合同中存在的特殊收费项目,双方对争议的产生和工程延期均具有过错。在调解中,市消保委积极引导双方共同为快速化解纠纷做出让步,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