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帮助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维护。

  案例简介

  消费者卞先生向肥东县市场监督管局投诉,称年前有流动商贩上门向其推销保健按摩器,便花了1000元购买该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按摩器根本没有推销的宣传效果,而且因患有高血压和癌症,不宜使用该按摩器。得知情况后,卞先生拨打推销人的联系电话要求退货退款,推销人以各种借口搪塞不予退货退款。无奈之下,请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为其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心接到卞先生反映后,迅速介入,根据卞先生提供该商贩的相关信息,在庐江县局的大力配合下,联系到该商贩。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没有履行《消法》的相关告知义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真实,诉求清晰。经过该该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积极耐心调解,该商贩愿意按照卞先生的要求及时退货退款,并于2019年1月31日将全部货款1000元转至该局投诉中心。当日,该局投诉中心便安排专人将货款送到卞先生家中,卞先生对该局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给与高度的认可和真诚的感谢。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该商贩涉嫌虚假宣称等违法行为,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由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消费者购买保健按摩器后发现实际功能并没有宣传时的效果,可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产品要去有资质的正规场所,不要轻易在流动商贩处购买,更不能轻信一些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品广告。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