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帮助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维护。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1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杨先生投诉,称其在青阳路某烟酒店购买的两箱茅台酒是假酒。收到投诉后,五里墩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联系了茅台酒厂工作人员对杨先生提供的商品进行了鉴定。经酒厂鉴定,杨先生购买的2箱茅台酒皆为假冒侵权商品,货值高达2.16万元。执法人员23日对被投诉烟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案涉假酒,烟酒店经营者对杨先生购买的假酒也不予认可。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杨先生的陈述与提供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判断杨先生手中的假酒很大可能是经营者销售的,于是立即将该投诉转为案件办理,因经营者不配合,调取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此案曾一度陷入僵局。后经办案人员多方取证,剖析案情、分析材料,成功将调取到的多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消费者购买的假冒侵权茅台酒为该经营者销售。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经营者终于承认了杨先生手中的假茅台是其销售的,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执法人员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还杨先生货款2.16元,并赔偿6万元。相关款项已于9月25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赔偿给杨先生。同时,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假冒商品,对消费者实施了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货款金额“退一赔三”,执法部门对消费者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