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19年度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帮助消费者强化法律意识,指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进行维护。

  案情简介

  梁某向市消保委投诉称,2019年7月21日晚于被投诉方火锅店就餐时,在该火锅店等候区误踩地面积水摔倒,右腿膝盖着地,现场无警告提醒,造成摔伤。今年5月梁某在省立医院进行过右膝关节韧带修补和半月板手术,术后恢复良好,现又摔伤右膝导致半月板损伤,火锅店应承担责任。梁某要求在安医二附院住院康复治疗,另外加上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要求火锅店赔偿30000元。

  火锅店方称,梁某摔倒后,火锅店负责人立即带其就医,承担所有诊疗费后又给800元慰问金,并准备补偿2000元营养费。消费者目前的情况是旧伤加上新伤造成的,责任不能全在火锅店,最多只能给3000元作为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火锅店现场支付8000元(含之前垫付的诊疗费和慰问金)作为梁某的补偿,双方一次性解决争议,今后不再提出其他要求。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火锅店未及时处理地面积水,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脚下湿滑,导致消费者滑倒摔伤,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梁某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梁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对自身的安全予以足够重视,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再加上旧病新伤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造成的。在调解中,市消保委引导双方基于治疗的客观实际等各种因素,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