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陶伟)3月1日,记者从淮南市获悉,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7名被告人涉黑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五千元,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刑期及相关附加刑的刑罚。

  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共同出资开办“贷款公司”,采取借放高利贷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结成以孟吟为组织、领导、指挥者,张书军、门献康为骨干成员的稳定组织,层级分明,组织内有一定的行为规矩,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记者了解到,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已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证人甚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取证时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少数被害人因惧怕家庭成员受到牵连侵害而离婚;部分被害人因惧怕受到侵害而到外地躲避,不敢回家;在部分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无视公安机关多次警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甚至还公然进入县级政府办公场所将被害人带走非法拘禁,藐视政府机关威严;该组织还通过自媒体将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视频进行宣扬,以此形成威慑。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

  寿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人也被处以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