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定不要做这两种行为,有人已被判刑!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纳入刑法意义重大,2021年3月1日施行后,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罚将会更加普遍和严厉。而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我省因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类行为被判刑的已经有10多人,因高空抛物被判刑的这段时间也发生多起。法律人士提醒称,市民今后一定不要做这两种行为,否则代价将会很大。

  有的公交司机 开到派出所门口报警

  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0年以来,我省法院判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共有30多件,而这其中因为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类行为被判刑的就占了10多起。

  肥东县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张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乘坐公交车,途中,欲在肥东县店埠镇石塘路锦弘中学站点下车,但公交车未在该站点停车,张某某与司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某三次拉拽行驶中车速约为每小时20公里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停车。事发时,公交车内实载乘客30人左右。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望江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汪某某因孙子发烧需到卫生院就诊,带着孙子于2019年11月7日乘坐了一辆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汪某某要求驾驶员将其送至卫生院,驾驶员以卫生院不属于公交行驶规定路线为由予以拒绝。汪某某随后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进行揪扯和殴打,此时公交车正处于行驶状态,后驾驶员将公交车驾驶至派出所门口停车并报警。汪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导致公交车偏离或撞上绿化带

  滁州市南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徐某某于2019年3月8日9时许搭乘公交车,突然发现自己坐过站,要求公交车驾驶员停车开门让自己下车,司机告知已离开站台、必须到下一站才能停车,徐某某上前辱骂司机,不顾车上二三十名乘客的安危,拉拽公交车驾驶员胳膊,造成公交车方向歪斜偏离行驶路线,驶离公路。徐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五河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胡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上午,从五河县幼儿园站乘公交车回家,达到站点后,胡某某要求从公交车前门下车,驾驶员未予允许。遭拒后,胡某某便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路边绿化带。胡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定远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一乘客因琐事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并用手中钱包砸向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冲上公交站牌位置的路牙石。该乘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记者发现,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是因为坐过站或者司机未停站等乘车纠纷与司机发生冲突,有的是掌掴司机而获刑,有的是拉拽司机衣领获刑,有的因为拉拽方向盘获刑,而他们的行为或导致乘客受伤,或导致乘客恐慌,均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被判刑 我省也发生多起

  今年12月,肥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今年8月22日21时许,家住肥西县上派镇一小区21楼的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儿子一气之下离家。儿子后来在回家过程中发现未带钥匙,便联系其父亲,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于是通知开锁工人前来开锁。开锁工人将家门打开后,正在家中喝酒的陈某某见状非常生气,试图追打开锁工人,开锁工人逃离时将开锁工具箱遗留在开锁现场。陈某某气愤之下将工具箱从21楼过道向外抛出,导致单元门上方遮阳的钢化玻璃损坏。陈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8月13日傍晚,合肥市包河区的一市民在下班后途经包河区某公寓楼门口时,楼上突然落下一个电饭锅,险些将其砸中。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侦查,民警挨家挨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找到潘某。经查,当晚潘某正在宿舍做饭,因工作生活不顺、压力大,心情郁闷烦躁,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从13楼扔了下去。12月7日,包河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8月,合肥瑶海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宋某于2月24日晚来到女友位于瑶海区某小区25层的家中。当晚23时许,双方开始喝酒。后两人言语不合,发生争吵。次日6时许,宋某为阻止女友继续饮酒,将一箱装有9瓶玻璃瓶装的啤酒从阳台扔出,落至一楼草坪,啤酒瓶着地点距离人行通道1米左右,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宋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人士

  这两类行为今后更易被追究刑责

  据了解,此前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以及高空抛物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犯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对于市民来说具有什么影响呢?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聂广福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是近几年的舆论热点,也是司法机关深入关注的问题,新修正案确定了一个较低的量刑幅度,是为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通过已经发生的部分案件可以看出,某些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发生后,公交车立即停止了行驶,没有出现直接紧迫的公共安全危险。此种情况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偏重,仅给予行政处罚又偏轻,修正案的新增条文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区域,保证此类行为都能够罚当其罪。

  高空抛物的问题,长期以来也是饱受诟病,从近期行为人因高空抛物引起的刑事案件来看,从建筑物向下抛掷菜刀、花盆、酒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一些困扰居民的情况,例如长期从楼上向下抛掷垃圾等行为。这类行为从情节上考量尚不足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但又确实对周围群众的生活造成滋扰。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类行为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加以惩处。

  刑法果断亮剑,打击的正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不法行为,保障的是大家的权利与安全。“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令其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明确,便于认定掌握;法定刑相对较轻,入罪门槛适度降低,有利于司法人员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依法正确适用。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