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卖口罩被罚20万 合肥一药店起诉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

  12月4日上午,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庭内,原告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与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簿公堂,合肥市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此案的药店方认为,其在销售口罩过程中,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是冤枉的。市场监管局认为,药店在价格标签上标注口罩商品名称是“朝美N95”,但其实是KN90型号口罩,药店虚假宣传,罚得没错。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价格标签注明“N95” 药店被罚20万

  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从安徽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朝美牌口罩100只。购进后,药店在其价格标签上标注,商品名称为:“朝美N95”口罩,对外销售。

  后来消费者购买后,对其中70只口罩要求退货。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涉案的口罩型号规格为“KN90”,执行标准也是KN90,属于KN90口罩,并非药店价格标签上所称的N95口罩。

  因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该药店作出罚款2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药店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药店

  包装上有“N95级”字样 怎能说虚假宣传?

  该药店不服,将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决定。

产品包装正面写着滤料N95级产品包装正面写着滤料N95级

  该药店诉称,当时进货时,供货单位明确告知该商品就是N95口罩,进货单上也写着N95,收到货后发现产品的正面也显著标明“N95级”,因此就制作了价格标签。“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检查验收中已经尽到了验明产品标识的义务,根据供货者提供的产品名称信息和实物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标注,并未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在自己都不知道真实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虚假宣传,如何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药店称,即使其价格标签和产品实际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级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也是因为该产品性能存在问题,其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受害者,如有违法行为也是厂家和供货者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药店认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市场监管局

  滤料N95就标口罩N95?属揣着明白装糊涂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该口罩包装的正面右上角写着“滤料N95级”,包装背面型号规格写着“KN90”,执行标准也是“KN90”。也就是说,该口罩是“KN90”口罩。

产品型号规格和执行标准为KN90产品型号规格和执行标准为KN90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滤料和口罩型号是两码事,药店所说的有“N95级”字样是滤料,药店将滤料N95的KN90口罩,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注“N95口罩”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

  “因为当时N95口罩一货难求,药店将每只14元进购的KN90口罩,以N95名义按照40元每只对外出售,谋取高价利益,属于揣着明白装糊涂。”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称,通过调查,厂家明确告知了药店,药店进购的口罩是“滤料95级”,该药店作为长期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零售商,应当履行查证验票,掌握商品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药店的行为已经扰乱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及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摄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