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该案中,张军、李飞为某外卖安徽区域管理人员,王平为安庆某网络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29日,安庆某网络公司成为某外卖在太湖县的区域代理商。2019年2月2日,某外卖所属公司通过网络向安庆某网络公司发出解约通知,通知其解除协议。王平要求继续代理,并向张军、李飞赠送财物,二人予以退回。2019年4月1日,王平在其运营的某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名为《曝光:安徽某外卖负责人贪腐、包小姐、买卖城市等违法行为》的文章,并将该文章在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进行传播。2019年4月8日,该文章阅读量达1.2万人次。张军、李飞认为王平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要求王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019年12月31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平不满自己经营的公司被解除代理权,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在网络媒体上违法发布明显贬低他人人格的文章,并被广泛阅读与传播,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并可能误信、误传,致使张军、李飞的名誉等社会评价在亲友、同事及舆论中降低。王平的行为,侵害了张军、李飞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平删除网络上的文章停止侵权并在相关网络上发布书面道歉函,赔偿张军、李飞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0元。

  法官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成为大众沟通交流、发表言论的主要阵地。大家纵然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以遵守宪法、法律、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的,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权利,只能自食恶果。(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方碧玉 记者 周国庆)

  来源:安庆新闻网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