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13.8万元,可用车位68年

  2018年2月,刘小姐买了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还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开发商将一车位提供给刘小姐有偿使用,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87年12月15日,共计68年。协议签订后,刘小姐支付了13.8万元费用。

  随后,刘小姐觉得这份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违反了《合同法》规定,超出20年的租赁期限的约定应为无效。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租赁期为2039年12月31日—2087年2月15日的车位租赁费9.7万余元及利息。

  要求返还费用无法律依据

  开发商称,与刘小姐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没有任何租赁的内容,也没有使用租赁词语,案件不应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车位纠纷。

  开发商还认为,在签订车位使用协议的约定时,刘小姐的车位使用费总额是13.8万元,一次性付款,没有明确约定每年的费用是多少。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偿使用协议,并非租赁关系。

  颍州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小姐与被告签订《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其自愿选择的结果,合法有效。

  协议中,未约定双方之间的租赁期限,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车位使用协议是车位租赁合同,所以该案的案由应变更为车位纠纷。

  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被告有权将车位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另外,被告投资建设地下车位,有权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进行处分地下车位,被告收取的车位使用费仅作为原告使用该车位的对价,行为并不违法。

  依据《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与开发商约定的车位使用期限与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是合法有效的。

  此外,双方并未约定缴纳的费用系租金,刘小姐要求确认超出20年租赁期限的约定无效,返还相应的租赁费用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来自: 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张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