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厕所里发生的一起小争执,因当事双方未克制情绪,最终升级酿成一起两败俱伤的聚众斗殴事件。6月25日上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中,本案被告人系该院2018年审理的汪某等七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的在逃人员,其于2019年2月20日投案自首。

  2017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与汪某(已判刑)等人在泾县泾川镇某KTV唱歌,期间朱某某在KTV厕所里与马某甲(已判刑)发生争执,引起朱某某和旁边的汪某不快,汪某提议找几个人把马某甲搞一顿,朱某某予以默许。朱某某驾车和汪某离开KTV来到汪某的朋友家,从该处拿了钢管等械具放在车上。期间,汪某电话邀集了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钱某(均已判刑)等人到金莎KTV门口聚集。

  当晚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及汪某、王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钱某等六人来到KTV门口,将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刑)等人围住,朱某某持茅上前与马某甲对峙并发生争吵,郑某乙持砍刀揪住拉架的何某某,郑某甲朝何某某脸部打了一拳,马某甲、马某乙见状持匕首上前与汪某等人互相打斗在一起。马某甲持匕首将王某某捅伤,马某乙持匕首将汪某捅伤,朱某某持茅将马某甲刺伤。经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汪某、马某甲的伤势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某为报复他人,与汪某等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马某甲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张乐嘉 记者 吴洋)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