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明等5名上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准许陈明等5名上诉人撤回上诉。

  3月21日,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代玉华等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陈明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结合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情况,主审法官向上诉人进行了释法析理工作,各上诉人积极表示认罪、悔罪,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认为,各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陈明等5名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系我市首例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涉黑案件,该案顺利审结凸显出亳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彰显了中央扫黑除恶战略部署对犯罪分子形成的强大心理威慑。(汪亮超 记者 赵琳琳)

  来源: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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