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市教育局印发了《亳州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办法》强调,经批准后的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教育收费,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依法公示后执行。《办法》还指出,要建立民办学校退费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费。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办法》要求,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殷辉 记者 赵琳琳)

  来源: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