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阜阳一工艺品公司以及一员工被判刑。

  据了解,阜阳市金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木公司)于2006年成立,2008年成立驻上海办事处。2010年在该办事处基础上成立上海森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森球公司),负责金木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代理金木公司进出口业务,周某作为金木公司的员工任森球公司总经理。

  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周某安排森球公司相关人员为金木公司出口一次性木制品,在明知出口一次性木制品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情况下,仍将出口的雪糕棒、咖啡棒、牙签、压舌板等一次性木制品(出口关税税率为10%)伪报为衣橱挂杆、横杆、木棒、小旗杆等商品(出口关税税率为0%)予以出口,其中部分涉案货物被侦查机关现场查获,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21376847元人民币,金木公司、周某偷逃税款共计213.7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周某在森球公司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金木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伪造商品名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一次性木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周某作为金木公司员工担任森球公司的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走私犯罪,是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阜阳市金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14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相关货物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