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下午,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蜀山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洪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高洪涛、姚涛与齐某某(另案处理)设立公司专门从事放贷业务;同年12月16日,高洪涛与齐某某重新注册设立另一公司,2017年2月,齐某某退股,被告人姚涛入股并担任公司财务,高洪涛伙同姚涛继续从事放贷业务,二人共同出资、平分收益,公司招录袁德平、胡文杰、余励、尹姚、李钊等人专门负责催收债款,招录郑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专门负责业务招揽、走账等。高洪涛、姚涛等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以服务费、手续费、上门费、斩头息等各种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及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等,通过资金走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金额的假象,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进而通过讨债及利用之前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协议,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施压,骗取被害人钱款。为索要债务,高洪涛等人指使袁德平等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形成了以高洪涛为首,姚涛、袁德平为固定成员,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蜀山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洪涛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姚涛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袁德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范翔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胡文杰、余励、尹姚、李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其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通讯员黄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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