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安徽灵璧县法院公开开庭对岳喜然涉“保护伞”案进行宣判,岳某某在从警期间犯下4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据了解,岳喜然在案发前是灵璧县公安局警察,曾在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灵西派出所工作。岳喜然身为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人民币7.48万元、面值1.4万元超市购物卡、五粮液白酒2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岳喜然在执法过程中收受他人钱财,明知王某某、朱某某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岳喜然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岳喜然在其经营管理的洗浴场所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其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岳喜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且已退还受贿款和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决,岳喜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屈闵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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