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灵璧县法院公开开庭对岳喜然涉保护伞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喜然身为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人民币7.48万元、面值1.4万元超市购物卡、五粮液白酒2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岳喜然在执法过程中收受他人钱财,明知王大放、朱全涛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岳喜然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岳喜然在其经营管理的洗浴场所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岳喜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喜然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岳喜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