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泉县法院对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齐某(女)、方某某(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齐某、方某于2003年至2017年8月期间,以阜汽集团临泉有限公司杨桥代办站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掩护,长期盘踞在杨桥镇红绿灯处,以威胁、恐吓、堵车等方式,对临泉县万祥客运有限公司临泉至吕寨专线、临泉至土坡专线、阜汽集团临泉至阜南专线的客车在途经杨桥红绿灯路口时强制收取费用,十余年间共非法敛财数十万元。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开展法庭辩论,审判长从容把握庭审节奏,整个庭审程序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经法庭审理查明,三被告人长期以索要服务费及管理费为名,对途经客运车辆强拿硬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故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四十六万元予以追缴。

  本次庭审由临泉法院院长宫荣宾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李昊出庭支持公诉,此案系临泉法院今年首例由法检“两长”共同出庭办理的涉恶案件。本次法检“两长”同庭办案,不仅起到了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的表率作用,也彰显了两院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决心。(临泉法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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