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10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仁强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周仁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滁州中院审理查明,周仁强在担任安徽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高速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皖通高速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价值人民币2269296.05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滁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仁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08.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鉴于周仁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事实,并退出全部受贿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仁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记者 陈成 通讯员 商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