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新闻网讯(张业顺)近日,禹会区法院受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2017年6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之后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多次催讨,被告还是拒绝支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陈某辩称:离婚协议的内容都是属实的,愿意给孩子抚养费,但是目前没有能力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遂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付2018年3月-2018年8月抚养费合计3600元;二、被告陈某从2018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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