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月14日,安徽滁州市、宿州市两地共公开宣判3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滁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6个月

  2月14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滁州市审判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2月4日11时许,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居民史某某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在执勤点毁坏办公物品,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13日下午向凤阳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凤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宿州公开宣判两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二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法院审理查明,1月31日上午,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季楼村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余某某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告,执意骑电瓶车外出,在受到阻拦后辱骂、撕扯并持棍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随后公安人员出警欲将其带离,余某某脚踹辅警欧某,并将辅警侯某、朱某、马某的手部抓伤。2月2日下午,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路疃村疫情防控检查点,被告人王某某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闯卡,在受到阻拦后,对疫情防控人员推搡、殴打,并提长凳追撵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当庭均未表示上诉。(记者 陈成)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