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被处以十五日拘留 周某某被处以十五日拘留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月13日上午,当事人周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前台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因材料不具备立案登记条件,经庐阳法院干警口头告知后,周某某竟脚踹法院立案大厅北侧第三间调解室木门导致木门损坏,该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立案秩序。经法院训诫后周某某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周某某上述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立案秩序,且拒绝赔偿财务损失。庐阳法院决定对周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

  法院提醒,文明你我他,和谐靠大家。维护自己权益请合理走司法程序,切勿带着情绪毁坏公物。扰乱法纪不可为,法不容情要拘留。(记者 陈成 通讯员 郑青)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