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20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军、卞某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两名被告人系以龙生(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春在2016年3月加入龙生(已判决)注册成立的聚峰公司,在龙生等人的指挥下从事贷款业务员工作并参与催收活动。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军加入到龙某甲的催收团队,伙同孙某凯、陆某琛、陈某盼、高某程(均已判刑)等人对“逾期违约”的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并采取欺骗、胁迫、滋扰、拘禁等方式,占有被害人财产,攫取经济利益。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陈成)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