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拖欠的15名农民工工资24万余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黑心包工头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欠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田某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田某超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临时用工确认书,约定其承建安徽理工大学山南新校区三标段C1、C2、C3外墙保温清包工程。期间,田某超雇佣程某、尹某、杨某等15名工人具体负责三标段C1、C2、C3外墙保温工程施工,2015年下半年开工,2016年上半年完工。期间,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确认书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田某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便一直拖欠工人工资。

  2019年1月24日,淮南市人社局责令田某超于2019年1月28日10时前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并于2019年1月23日、25日通过电话告知田某超及时支付山南校区三标段农民工工资及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并要求其到淮南市农民工维权中心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截止2019年1月,被告人田某超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却采取逃匿方式故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245988元。

  2019年4月16日、17日,被告人田某超已支付程某等15人工资共计245988元,取得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4598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陈慧珺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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