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咨询:20年前,我在县城购买了一处院落,之后和妻子一直居住在这里。如今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决定离婚。就这处房屋产生了纷争。

  这是一处砖木结构正房三间、东西屋各两间的院落,但是房屋无产权证,院落无宅基地使用证。

  当初购房款以及装修的费用,大部分都是我出的钱,妻子仅出了少部分钱。所以我认为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妻子认为,院落和房屋是两人结婚后取得的,应该为双方共有,所以她也有权分割。那么,这套房屋的产权该怎么分割呢?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归黄先生夫妻双方共有。但由于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先生的妻子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上述部分房屋的使用权,待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再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产权。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