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等四人获刑八年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

  近日,临泉县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一审宣判,石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18年9月初,受害人赵某某到临泉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报案称,其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向石某某等人借款3万元,一步步陷入了石某某等人设定的“套路贷”。

  半年时间内,在石某某等人不断签订、修改借款借条,虚增借款金额的情况下,赵某某实际用款10万元,在偿还20万元后,仍欠款30余万元。

  为催促赵某某还款,石某某公司的业务员廖某某带人多次恐吓威胁,并到赵某某公司门口打横幅,用喇叭吆喝,甚至曾将赵某某非法拘禁。

  2018年10月,临泉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石某某等涉黑团伙案立案侦查。

  侦查发现,宋某、赵某学、刘某某等曾因借款被辱骂、殴打甚至非法拘禁。2019年1月,涉案人员石某某、廖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先后被抓捕归案。

  今年8月,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 以石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非法拘禁他人,并进行殴打、侮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10月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石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四名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