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韩某某一审获刑六个月

  核心提示

  “这把枪我藏了30多年,最终还是惹祸了。”临泉75岁老汉韩某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兄弟吵架拿出一支土枪而进了监狱。近日,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兄弟之间打架

  他拿出“秘密武器”

  30年前,韩某某就爱打猎,村子附近的野鸡、野兔,还有狍子,都曾是他打猎的对象。

  为了捕到更多猎物,韩某某从他处买来一把土制猎枪。平时他把枪藏在老家卧室的床下,偶尔才会拿出来寻找猎物。当村民询问时,韩某某谎称只是一把玩具枪而已。

  2018年6月,韩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和弟弟韩小某发生争执,并动起手来。一冲动,韩某某扬言:“你再敢骂一句,一枪崩了你。”韩小某认为只是吓唬他而已,仍继续辱骂。

  谁知,韩某某跑回老房子里,真的拿出了一把枪。韩小某吓坏了,赶紧跑走,并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平息了这场纷争,但这把土枪也暴露出来。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审被判六个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韩某某辩解自己没有用这把枪打人,也很少使用它来打猎,只是藏在家中而已。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枪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非法持有还是私藏枪支,均触犯刑律,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