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手持广告标牌流动展示 合肥城管:不可!

  禁止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户外广告;禁止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禁止采用手持标牌等方式流动展示广告。。。。。。3月18日,合肥市城管局公布最新修改的《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起施行。合肥市商户违规设置的店招标牌逾期不拆除,不仅要被强制拆除,还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禁止采用手持标牌等方式流动展示广告

  根据新规,在合肥市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新规明确,有十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同时,新规还明确,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以及采用手持标牌等方式流动展示广告。

  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除了户外广告,新规还对招牌设置作了规定。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这些规定: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配置照明;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新规明确,禁止设置三种情形的招牌: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的。

  违规设置店招标牌逾期不拆,最高可罚5000元

  针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新规明确,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商品和服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法律责任上,新规明确,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