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处购入大量假币,通过购物消费的方式,用假币来换取真币牟利。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假币案件,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处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陶某、衡某共同出资在马鞍山市火车站附近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入400余张百元面值的纸币,商议通过使用假币购买商品获取零钱来赚取差价。随后,被告人陶某、衡某携带假币来到宁国市区,二人先后在宁国市区共计消费3张百元面值纸币,后因假币被识别,被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扣押、缴获的纸币均系伪造的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衡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鉴于被告人陶某、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扣押、缴获的假纸币予以没收。(黄优朱晓贞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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