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起案例法院判决这类特殊转账属于示爱赠与不过律师提醒,一方转账时若注明是“借贷”则可作为借款的重要证据。

  5月20日、5月21日,这两个日期的谐音是“我爱你”,在这两天情侣们往往会以发红包或转账的形式表达爱意,发给对方520元或521元的红包,而等到情侣之间分手了,这些发出去的红包能不能要回来呢?前段时间,安徽阜阳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法官认为,“这些作为情侣互相表达爱意所进行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钱款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因此,是要不回去的。

  [案例]情侣分手为几十笔转款打官司

  徐先生与王女士都是阜阳人,原来是初中同学,双方均为离异,后逐渐发展成恋爱关系。

  在恋爱期间,徐先生与王女士经常通过微信、支付宝互相转款。然而,此后双方产生矛盾,恋爱关系最终终止。两人分手后,却因为这些转款而上了法庭,双方均提供了相应转款证据。一方说是赠与,一方说是借贷。

  从徐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徐先生20多次转款给王女士,金额从低往高排序为:380元、500元(两笔)、520元(两笔)、521元(三笔)、1000元(六笔)、1200元、1314元(两笔)、2000元、3000元(两笔)、5000元、5200元(三笔)、1万元(六笔)、4万元、13万元。

  从王女士提供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王女士6次转款给徐先生,金额从低往高排序为:1000元、1314元、2000元、3000元、4100元、5万元。

  [判决]

  520、1314、5200 “属示爱赠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由同学发展成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作为情侣互相表达爱意所进行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钱款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因此,徐先生给王女士的520元(两笔)、521元(三笔)、1314元(两笔)以及王女士给徐先生的1314元是众所周知的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转款,视为赠与,互相不予返还。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其他2000元以下的转款结合当今消费水平,数额不大,可酌情视为赠与不予返还。

  另外,一审认为徐先生三次转款5200元给王女士,因金额较大不符合情侣之间常规表示爱意的方式,不宜认定为赠与。其他2000元以上的,结合通话录音可认定为王女士向徐先生的借款。一审法院扣除属赠与的部分,判决王女士偿还徐先生借款本金19.95万元。

  徐女士不服提出上诉。阜阳中院二审认为,徐先生转账给王女士的5200元,徐先生虽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该笔款项系特殊节日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不应认定为借款,因此,在徐先生不能进一步证明转账是借款的前提下,无论王女士是否收到5200元,均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据此,阜阳中院二审判决,王女士偿还徐先生借款本金18.39万元。

  情侣间特殊数字往往认定赠与

  情侣之间的类似转款究竟哪些属于借款哪些属于赠与呢?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给与了相应解答。

  1、520、521等特殊含义的转款,且发生在情侣恋爱期间,往往会认为这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

  2、一些数额较小的转账,可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而金额大小的界定,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3、数额较大的,比如5200元甚至更多的转账,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果发生在对方生日或者“三八”妇女节等特殊节日,也可认定是表达爱意的赠与。但是数额大的,比如转给对方用于购车、买钻戒等数万元转款,收款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话,往往认定为借贷,需要返还。

  4、男方转账时留言“借贷”,这是证明转账为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而女方在收到大笔转账后单方面回复“谢谢赠与的礼物”,这种情况下女方的回复只是一方之词,要根据双方聊天的情境来判定。

  总之,是不是赠与,这要看双方提供证据证明转账人转账时的本意,“根据转账时转账人意图,看是否为示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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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红包被乱抢

  可以起诉

  随着微信、支付宝红包的普及,因为抢红包引发的纠纷也不少。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称,发红包往往数额较小,在微信群内发红包如果没有注明发给谁,这属于赠与,如果注明发给哪一位,那就是赠与给指定人,“如果这个红包被其他人抢走而发生纠纷的话,发红包者或者受赠与的人都可要求对方返还,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而参加他人婚礼或者给与亲朋家孩子红包等行为,这种情况是属于赠与,给款人无法要回红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文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