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汪建中受贿一案,被告人汪建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汪建中,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桐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汪建中在历任桐城市土地局副局长、局长,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处主任科员、耕地保护处主任科员,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地、土地置换、土地性质变更、工程款的拨付、土地整理规划设计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过程中,收受刘某、盛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0.5278万元、24.5万元面值购物卡、烟酒卡、0.5万元面值加油卡、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8.727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汪建中亲属已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建中的举报下,抓获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建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98.72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建中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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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