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保障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发布会获悉,安徽一公司董事长被敲诈案,作案人被判刑。

  2014年9月,男子钱立星趁安徽黄山胶囊有限公司筹备上市之际,以该公司存在巨大商业贿赂等行为为由,写信向中国证监会及安徽省证监局进行举报,后中国证监会发函要求进行核查。安徽黄山胶囊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某得知后,担心钱立星继续举报会影响公司正常上市,于同年10月10日和钱立星商谈。余某某请求钱立星不要再继续举报公司,钱立星称要对其进行补偿,否则就继续举报。

  钱立星先提出补偿其50万元,余某某同意给钱立星10万元,钱立星放弃继续举报,并当场写下“今后所有胶囊公司的事务本人不予做负面的工作”等内容的承诺和声明。同日下午14时许,余某某在银行将10万元存入钱立星在该银行新开设的账户内。

  2016年3月,钱立星又提出“借款”10万元,余某某借给钱立星5万元,钱立星出具了“借条”。同年12月,钱立星又向余某某“借款”,余某某未同意。后钱立星以其弟弟以前入股退股一事纠集以前退股的人员封堵公司大门。后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旌德县法院认为,钱立星趁安徽黄山胶囊有限公司筹备上市之际,采取以不经查实的内容向中国证监会及安徽省证监局举报的方法,威胁公司董事长,并索要人民币10万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判决,钱立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宣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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