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者被砍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去年9月14日上午,在镜湖区棠梅园小区门前。一名壮硕的男子付某某当街殴打、拖拽女友,见状,37岁的朱明哲抱着孩子上前劝阻,岂料该男子恼羞成怒持刀当街将朱明哲多处砍伤,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这血腥的一幕造成过往群众惊慌一片,社会影响恶劣。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燃油助力车载其女友一起至本市镜湖区棠梅园B区西大门神棠路边,因琐事发生口角,付某某将其女友拽倒在地后对其实施了踢踹,后又用胳膊夹住其颈部进行拉拽。此时,位于马路对面抱着幼童的被害人朱明哲发现该情况,对被告人付某某进行了喊话和劝说。

  付某某遂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从其燃油助力车坐垫下方取出之前在网上购买的长刀,迅速冲到马路对面的商铺门口,在朱明哲怀抱幼童的情况下,用刀将其全身多处砍伤。由于事发时正值上班高峰期,现场有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当时被害人头面部伤情严重,被告人付某某在现场让周围人员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后民警出警至现场,驾驶警车将被害人朱明哲送至医院抢救,并将付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明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明哲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本案开庭后宣判前,被害人朱明哲向法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虽有砍伤被害人后替其包扎头部的情节,但在庭审中并无明显悔意,且目前为止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经济赔偿,故对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本案受害人——来自内蒙古的37岁女子朱明哲是退伍军人之妻,与其丈夫在芜湖创建了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平常就古道热肠、乐于助人。此次见义勇为事迹被媒体报道后在芜湖市民中引起很大反响,朱明哲也先后被表彰为“镜湖区第五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芜湖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及安徽省第六届“见义勇为”道德模范。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