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律师解读: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应媒体提问时明确了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各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提出解除消费合同并主张退还定金或预付款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告知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根据消费合同订立的时间以及内容区别对待:

  1、如经营者确未因消费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如购买了新鲜食材、订购了特制品等,根据公平原则,经营者有权要求消费者共同承担实际损失,同时应当提供遭受损失的证据。

  2、如经营者并未因消费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定金或预付款。

  疫情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克时艰,公平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赵永英律师简介

  赵永英,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

  安徽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合肥市市政府法律顾问、蜀山区政府及瑶海区政府法律顾问、肥西县法律顾问。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赵永英律师执业期间曾获“全国律师行业党员律师标兵”、“ 全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合肥市“五好共产党员”、“合肥市十佳律师” 等荣誉。

  来源: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