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因疫情无法出门,李女士在甲电商网站购买婴幼儿零食、奶粉等,总共价值3000元。收到货物后,李女士与之前购买的同样商品对比,发现这些婴幼儿食品的不仅包装粗陋,而且扫条形码也显示无此商品,经李女士询问原厂商家,商家证实了该食品不是正品,属于假冒商品,故要求店家退货,并要求十倍赔偿。

  案例解析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张女士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故张女士也可以选择《食品安全法》作为索赔依据,要求获得10倍赔偿金。 

  律师专业建议: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先行协商处理,若系通过电商网购商品,也可通过电商平台的维权渠道进行投诉或申请退款退货;消费者平时要注意保留搜集相关证据,如购买的单据,转款记录,发票,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如果无法协商处理,可以后期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律师简介

  张湛秋,合肥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刑事辩护团成员,合肥市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职业已近7年,主要业务为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来源: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