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的“肉毒杆菌毒素”、“利多卡因”、“德彩玻尿酸”等产品,当事人王某某被市场监管部查处后移送涉嫌刑事犯罪……1月19日,据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介绍,2019年该局共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6起,均由七里塘市场监管所承办。

  王××涉嫌经营销售假药案2019年4月发现当事人在合肥新站高新区武里山天街等处,,且数额较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经营的涉案物品没有标注进口批准和检验证明,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安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未取得专利权案2019年1月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均系利用广告对其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且当事人违法所得达6978749.8元。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标准,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

  安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案2019年10月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5月将篡改品牌标识为“MOTE XDQ1”的52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发货给安徽的一家商贸公司,经营额715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MOTE XDQ1”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合法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合法取得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的嫌疑。当事人销售涉案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行为,已经损害“MOTE”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合肥××电器开关厂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案2019年10月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2018年分批向四川的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销售“MOTE”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123台,经营额11590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合法取得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的嫌疑。当事人销售涉案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行为,已经损害“MOTE”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9年7月,当事人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运至合肥新站高新区的一家物流园,准备发往广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均系假冒该公司已注册商标的白酒。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0400元,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尚未完成销售,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且不配合调查。依据合肥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等五个领域和非法行医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案件罪名目录及证据移送标准的通知》(合两法领〔2017〕3号)附件4《工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案件罪名目录及证据移送标准》案件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移送标准第三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三)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之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2019年5月当事人在网店发布无法提供依据的“增强扭矩25%-29%”等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网店发布无法提供出处的“提升动力30%节省油耗20%”、“使用节油器后省油高达5%-20%”、“加装后节油20%以上”、“提升动力30%”、“加装后节油20%以上”“提升15%-30%的动力和扭矩,可以节省5-25%的油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无出处的数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且违法所得达245317.447元。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通讯员 刘军 管志远 曹火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责任编辑 王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