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铜陵市铜官区居民沈某报案称:其于2017年8月12日通过该市某中介介绍用其本人大众帕萨特轿车作抵押在一家借款公司借款4.5万元,实际到手借款金额3.4万元。次日凌晨其轿车便被拖走。借款公司谎称其欲拿此车再次抵押借钱,属于违约行为,并称要回车辆必须交纳9万元的赎车费。

  受案后,铜陵市公安机关通过全面细致的侦查,揭开了赵某丰等人假借“借贷拖车纠纷”之名,实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的犯罪内幕。2017年5月、6月间,赵某丰在铜陵市设立未经工商注册的“壹豊金融”公司。 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赵某丰借民间借贷之名,指使徐某伟、张某等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汽车质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从中非法骗取被害人“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并要求被害人按照书面合同上虚高的借款金额还本付息。在被害人签订合同后,赵某丰随即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以违约借口,指使张某、徐某伟、杨某、崔某将被害人的车藏匿。随即以扣车相要挟,除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本金的借款外,另外要求被害人支付所谓的拖车费、违约金等赎车费用。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警方一举抓获该团伙5名成员。经查:赵某丰以“壹豊金融”为依托,多次纠集徐某伟、张某、杨某、崔某,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赵某丰为首,以徐某伟、张某为骨干成员,杨某、崔某为一般成员的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12月27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对该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主犯赵某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4名团伙人员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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