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土作业发现古墓,面对珍贵古文物诱惑,三名工作人员起了贪念,张某某将青釉弦纹双系壶拿回家隐匿。日前,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悉,2018年10月,李某、桑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张某某三人在寿县瓦埠湖大桥连线工程现场进行取土作业时,发现一处古墓。面对珍贵文物的诱惑,三名工作人员起了贪念,对该处古墓进行了盗掘。张某某将墓葬中一青釉弦纹双系壶拿走并送回家中隐匿。日前,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对涉案青釉弦纹双系壶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推土机与驾驶挖掘机的李某、驾驶铲车的桑某某在安徽寿县陶店回族乡湖滨回族村瓦埠渡口北侧进行取土作业。该施工地点为寿县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湖滨渡口古堆墓。10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李某发现一处古墓,遂用挖掘机挖开,张某某闻讯到场,从李某的挖掘机上拿了一把铁锹在墓室中进行盗掘,挖出一青釉弦纹双系壶(经鉴定系汉代一般文物)。中午饭后,李某、桑某某、张某某再次来到该墓葬,李某清理了墓葬周围,桑某某和张某某持铁锹在墓室中进行盗掘,先后挖到两枚铜钱、两件容器类文物。此后,张某某将青釉弦纹双系壶拿走并送回家中隐匿。

  同时查明: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至寿县公安局陶店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从中盗取一般文物一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起犯罪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可认定属情节较轻的情形,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故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

  (责任编辑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