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们换工作是很常见的事情。有时因为周期短,或者图省事,双方就工作内容和待遇仅仅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些劳资纠纷往往因此而起。芜湖市劳动仲裁院的专家以案例提醒市民,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曹某通过熟人介绍,于2017年10月进入江城某机械制造公司,担任生产车间副主任。工作一段时间后,他感觉遇到职业发展瓶颈,打算回老家,于2018年年底辞职。一个月后,曹某又意识到这一年多时间里,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申请,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庭审中,曹某称曾向总经理要求签订合同,但对方称需要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后迟迟未签。公司则称,拒签的原因出自员工个人。当时约定,曹某每年为公司培养2名能独立操作的机床工、每月至少承接外部协议加工任务20万元以上。由于他并未完成任务,故双方未签约。曹某对此约定不予认可。

  对此,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者,要给予双倍工资,这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该公司所称的原因,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应支付双倍工资。记者 程茜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