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合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上,《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送审稿)获得原则通过。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今年11月底前,各区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要全部挂牌运营;到2020年,合肥市将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

  区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11月底前挂牌

  《通知》提出,以市本级及主城区各区、各开发区(含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国有投资公司为主体,分别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负责本级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运营和管理。

  10月26日,市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揭牌。按照最新要求,年底前,该公司需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000套;到2020年,该公司累计筹集租赁住房将不少于2万套。

  各区、各开发区要相应成立区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今年11月底前全部挂牌运营,年底前,各区、各开发区分别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500套。到2020年,全市区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累计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2万套。

  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出租自有商品房

  接下来,合肥市将发展多元化住房租赁主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自有商品住房项目中的部分房源进行长期持有,并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对于年居间服务超过1000套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年居间服务超过100套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源核验、租赁备案、税务办理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另外,合肥还将鼓励个人将自有闲置住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出租;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到2020年筹集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

  按照《通知》,接下来,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规划、国土、土储、发改、建设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到2020年,合肥市将筹集各类集中式租赁住房约16万套,其中,市、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共筹集约4万套,人才公寓1万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自持租赁住房2万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不少于9万套,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为着力解决新引进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问题,今年年底前,将完成11宗土地上市供应,其中,高新区、新站区和蜀山区等7个项目实现开工建设。

  单独出让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全装修

  建设租赁住房,需要大量土地。为此,合肥市将把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含配建)占新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约15%,并探索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竞拍新模式,降低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今后,合肥市将不断加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其中,2017年,供应租赁住房用地总面积不小于300亩,规划建设租赁住房不少于6000套。在土地供应方案中,还将明确,单独出让用地建设的新建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交付,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5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售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的,可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连续出租超过10年且终止租赁的,出售时可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按出售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整栋改建

  以后,库存量大、交通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商品用房,在满足消防、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居住条件的前提下,由产权单位提出改建方案,报合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栋为基本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虽然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改建时,不得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改建后,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标准执行。

  在盘活存量住房方面,合肥市将鼓励个人、社会结构将产权明晰、功能完善、质量合格的存量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国有房屋通过公开招标对外出租,单次租赁年限不超过15年。

  住房租赁交易平台年底上线运行

  目前,许多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上经纪机构众多,良莠不齐。今后,合肥市将建设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将国有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个人出租住房等各类房源,纳入平台统一监管。

  通过房源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强化住房租赁交易安全,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此外,合肥市还将利用市级大数据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今年底,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上线运行。

  租赁各方守信失信记入信用档案

  依托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合肥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诚信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同时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将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今后,合肥市还将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同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或住房租赁企业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责任编辑: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