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网购化妆品遭遇“过敏”案

  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商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属于普通化妆品生产批号。刘某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认为该商品为特殊化妆品却没有生产特殊化妆品批号,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广州某日用品公司退还货款并对刘某进行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七、赴日旅行保险纠纷案

  2015年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处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同月27日,陈某在去日本的飞机上,突发疾病,之后被送至日本一医院治疗。陈某支付医疗费用折合人民币42520元。回国后陈某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2016年3月陈某诉至庐阳区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八、市民网吧内摔伤索赔案

  2015年10月7日,李某某在合肥某网吧内上网时摔倒,致右髌骨骨折。网吧人员将李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某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8345元,其中李某某自付27196元,网吧垫付1149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某将网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网吧赔偿李某某2万元。

  九、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年6月,沈某某到庐阳区某医疗美容诊所(下称美容诊所)处做隆鼻手术。美容诊所在其鼻部植入假体。沈某某在术后几天发现鼻部疼痛,便到美容诊所处检查,但被告知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后随疼痛持续加重,沈某某发现鼻部假体外露,遂再次到美容诊所处要求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沈某某认为美容诊所违反临床诊疗注意等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诊所一次性赔偿沈某某各项费用13000元。

  十、制售“假爆竹”案

  自2015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组织工人在湖南省宜章县生产不合格爆竹808件,并委托刘某某驾驶货车运往安徽省淮南市销售。后刘某某驾驶货车在长丰县吴山镇辖区境内的合淮阜高速公路龙门寺服务区被公安部门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808件爆竹共计价值266012元。长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

  (责任编辑 李冬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