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安徽1案例入选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五件案例(检例第131—135号)作为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社区矫正监督主题)发布,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入选。

  据介绍,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为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1日,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管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 2020年8月,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管某某反映,其经营的某电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苏等地洽谈业务,其向某司法所申请外出,未获批准,遂向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

  受理管某某的申请后,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审查认为,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且为初犯,能认罪悔罪。同时,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较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造成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其申请外出从事企业亟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申请外出的条件。2020年8月26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与湾沚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结合管某某原判罪名情节、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改造表现、申请外出事由等情形,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的检察意见,并与该区司法局就批准管某某请假外出事宜达成共识。

  2020年9月10日,某司法所批准管某某外出4天。之后,管某某又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共计11次,均被批准。管某某因外出开展经营业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企业未出现停产、裁员情况,稳定提供就业岗位约两百个。

  管某某外出期间,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对象重点监督台账,并与司法所对接,通过登陆司法局社区矫正智慧矫正系统,动态获悉司法所对管某某的监督管理情况。该司法所通过电话通讯、微信实时定位、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推送信息等方式,核查管某某行动轨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实现对管某某的动态监管。(吴贻伙 记者 苏艺)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