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句时刻为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然而,有些人贪杯醉驾,铤而走险。11月13日,记者从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被告人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肖某是河南省沈丘县人。他嗜酒如命,醉酒后开车,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8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罚款4300元。按理说,有了前车之鉴,就要避免后车之覆。但是,被告人肖某把违法犯罪被处罚的教训抛在脑后,又因醉酒开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警方抓获而锒铛入狱。

  2019年8月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无证驾驶黑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界首市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界首市人民医院东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自被告人肖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醉酒后开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肖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涛 季守方 记者 吴洋)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