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钱某危险驾驶一案。该被告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迎江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次又犯危险驾驶罪,法庭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20时25分,被告人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菱湖南路与宜城路交口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后将钱某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l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胡芳应海庆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