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为了多卖货,就在熟食中“加点料”,但这点“料”可能让你付出无法想象的代价。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无为县法院审理的无良商贩陈某某销售添加含有致瘾调味料食品案让人触目惊心。

  2013年12月开始,陈某某接替父母在无为县无城镇大江剧场附近门面店经营熟食并领取营业执照,自己从事生产、销售。2017年8月2日无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出售的熟食进行抽检。抽检样品经鉴定,陈某某生产、销售的熟食及卤水中竟然含有诸多有毒、有害成分,其中:吗啡480.8 ug/kg、可待因305.8ug/kg、罂粟碱105.7 ug/kg、蒂巴因93.8 ug/kg、那可丁97.6 ug/kg。

  无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熟食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理应停止侵害行为、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后四年内从事生产、销售相关食品类职业;判令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停止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并在《芜湖日报》上公开向广大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少数无良商贩为了使自己经营的熟食制品能够留住顾客,违法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有害物质,不仅无法使自己获得想要的收益,反而将面临重罚。据悉,该案在我市率先适用了禁止令的非刑罚处理,剥夺了其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也是首例在非环保刑事案件中引入公益诉讼的案件,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敲响了警钟。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