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阜南县一女子报警,有两个超市失火了……

  为何相隔很远的两个超市会先后发生火灾,该女子为何能及时察觉两处火情?

  原来,失火不是意外,而是人为纵火,作案者不是别人,正是当晚报警的女子。近日,该女子因纵火罪被阜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女子深夜纵火,连烧两家超市

  “超市失火了,快来救火!”2017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阜南县城有两处超市相继失火,间隔不过半个小时,报警人为一名年轻女子。

  在消防部门的努力下,火情及时被控制,可失火原因成了谜。经过公安机关侦破,2018年2月,纵火嫌疑人刘某某被警方控制。

  刘某某正是当晚打119报警的当事人,她为何会自己放了火,又喊消防来救火?

  刘某某对自己的作案过程供认不讳。她对民警说,自己和超市老板没有过节,之所以放火,是因为有人和超市老板有仇,指使她去放火。先点燃第一处超市外的油布后,她发现并不是要报仇的超市,随后,又来到第二处超市放火。看到火势越烧越大,她有些害怕,于是报了警。

  根据刘某某提供的“指使她的是王某”,警方多方寻找,并没有找到王某。两家超市老板也表示,并不认识刘某某和王某,更没有和谁结过仇。

  当民警找到刘某某家人时,家里人说,刘某某在生下二胎后,未满月就离家出走,很久都没有和家人联系,家里人怀疑她有产后抑郁倾向。在司法鉴定报告中,刘某某并没有精神类疾病,属于完全民事责任人。

  纵火罪成立,被判三年六个月

  据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用打火机点燃油纸引燃雨布,放火烧毁百货超市外堆放的物品。随后发现放火对象并非意图目标,又向西行至另一处超市东北角,再次使用打火机点燃油纸引燃雨布,放火烧毁门市部外的物品。经鉴定,两次放火行为,共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价值50708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犯放火罪不能成立,刘某某仅是通过使用放火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刘某某害怕火势蔓延,当即打电话报警,说明其悔罪明显;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近日,阜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物的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受刑事处罚。故判处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退赔被害人财物损失共计50708元。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