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购设备调试中发生意外 损失由谁承担?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因生产需要,从厂家购买一台机器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员损伤,损失应由谁来承担?8月12日,记者从安徽宁国法院获悉,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8年10月,甘某通过第三人向木工机械厂购买了一台圆木机,由木工机械厂将圆木机送至甘某处进行现场安装调试。调试时,圆木机的锯片是甘某从别处购买自行安装,木工机械厂在甘某安装好锯片后,即接通电源调试机器,因锯片装反,导致圆木机的线路接反,出料口的木材飞出将站在出料口的甘某打伤。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据了解,甘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2万余元,木工机械厂仅预付了医疗费4万元,剩余损失未支付,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甘某诉至法院,要求木工机械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甘某与木工机械厂在调试机器操作程序中均存在过失。木工机械厂向甘某出售了圆木机并上门安装调试,其有义务保证调试过程的安全,但在甘某自行安装锯片的情况下,木工机械厂未检查锯片安装是否正确,就开通电源,导致木料飞出,将甘某打伤,应对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甘某是从别处购买的锯片,在机器上注明“锯片严禁反转”的情况下,自行安装,将锯片装反,并且在调试时,站在出料口前方,受伤风险极大,其应对自身所受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被告木工机械厂承担55%的赔偿责任,甘某自行负担45%,遂判决机械厂赔偿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4万元,还应支付8万余元。(王燕 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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