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月20日上午,安庆市太湖县法院、大观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涉疫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

  强行驾车冲卡,太湖法院“云宣判” 安庆首例涉疫犯罪案件

  2月2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首次应用云间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安庆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汤泉乡苗石村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安排村干吴某负责值守胡河路口,吴某将自己的皖ADG6××轿车停在苗石村胡河组路口做阻拦、设卡之用。2020年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皖A89J××轿车准备外出钓鱼,行驶至上述路口时,因吴某的轿车停在路口设防而不能通行。吴某向胡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及上级文件精神,不能外出钓鱼。胡某不听解释,执意要外出钓鱼,并反复质问是否挪车让行,吴某答复不能放行并给其出示禁止钓鱼的工作指令。胡某心生不满,随即发动自己的轿车两次撞向吴某的轿车,造成吴某的轿车车身前方左侧损坏。随后吴某电话报警,胡某在现场等候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ADG6××小型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996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近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调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遂对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强行冲卡殴打工作人员大观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疫犯罪案件

  2月20日,大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路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仅用时2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安庆各社区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月8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通告》要求,对全市所有住宅小区(村庄)、单位等实施封闭式管理。在宜铜新村小区门口设立的防疫卡点由工作人员元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月14日傍晚7时许,被告人路某在未办理上班人员工作出入证情况下,准备强行进入宜铜新村小区。路某在受到阻拦后与防疫志愿者王某发生争执,元某上前进行劝阻。但被告人路某不听劝阻,随即开始辱骂元某并用右手击打元某头部与面部。后元某经医院诊断为耳鸣、耳损伤。

  考虑疫情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在看守所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殴打受国家机关委托在防疫卡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被告人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路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记者 陈成)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