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蔡某某与其妻生育有两个女儿,其中小女儿小红(化名)于2018年底出生。小女儿出生不久后,蔡某某考虑到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家中经济条件差,遂产生了将小女儿小红“送养”他人,“换”点钱花的邪念。

  2019年3月,蔡某某通过他人牵线搭桥得知李某夫妇家境殷实,但婚后多年未生育,很想抱养一个孩子。蔡某某和搭线人说了家中情况,表示愿将小女儿“赠”给李某夫妇抚养。得知此情况后,李某夫妇先后两次去往蔡某某家看望孩子,并表示想将小红带回家中抚养。蔡某某同意了李某夫妇的请求,要求李家支付六万元“营养费”作为交换条件。2019年5月16日,蔡某某约李某夫妇来到县城一酒店,在房间内完成了这笔“交易”。

  拿到六万元“营养费”后,蔡某某除少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外,大部分用于挥霍,其中还有两万元用于打赏女主播。鉴于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监护人,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应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父母不能为了获取非法收益而将亲生子女出卖,否则接受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盛聪 赵晶晶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文)

  (责任编辑 张宇涵)